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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