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宣传部网站欢迎您的访问!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学校主页
创新创业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2017年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上)

2017年09月05日 09:52  点击:[]

引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源。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在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日益深入人心,极大地调动了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的积极性。随着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随着社会和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加,我省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将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流程,及时获得政策的援助和支持,同时提高各地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我们编印了这本小册子,将我省现行就业创业资金补贴类的扶持政策,按照“引导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服务援助、强化职业培训、工作奖补资金”等分类汇总,为大家逐一进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和掌握。 

政策解读

河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河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将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落实渠道。自2017年7月起,全省同步启动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名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补贴标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补贴期限: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依据文件:财综[2008]47号、冀财综[2008]59号、冀政[2010]79号、冀政[2011]111号 。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政策名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补贴标准: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依据文件:财税[2014]39号、冀财税[2014]46号、人社发[2014]21号、财税[2015]18号、冀财税[2015]15号。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补贴标准: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贫困县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省对财政直管县分担80%,对设区市本级、非财政直管县分担60%。设区市与非财政直管县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设区市级财政分担比例应占该市财政负担金额总额的50%以上。

依据文件:银发[2016]202号、 财金[2016]85号 、银石发[2017]69号 、冀政发[2015]41号。

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名称: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财社[2016]158号。

5.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2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财社[2016]158号。

6.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6]158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7.场地租金补贴

政策名称: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财社[2016]158号。

8.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政策名称: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6]158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9.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

政策名称: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

适用对象: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成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不定。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资金渠道:房租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0.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资金渠道:房租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原文链接:http://www.135995.com/wd/646873.html

上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7〕14号 下一条:石家庄打造一条龙创业服务

关闭